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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查重与合并操作知识

一、查重规则

系统在新建客户时按以下顺序自动查重:

  1.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相同 → 强提示,禁止保存;
  2. 客户名称完全相同 → 强提示,禁止保存;
  3. 名称相似度 ≥ 85% 或手机号相同 → 提示可能重复,可继续但需说明。

二、合并操作

  1. 在 客户管理 中勾选需要合并的客户,点击「合并」。
  2. 选择保留的主客户(主客户编码与负责人保持不变)。
  3. 系统列出将合并的字段,逐项确认取值来源。
  4. 确认后副客户被标记为「已合并」并指向主客户。

三、合并后的影响

  • 客户、联系人、商机、合同、跟进记录全部挂到主客户;
  • 原客户的历史订单归属不变,报表按主客户归集。

注意:合并不可撤销,操作前请导出两个客户的明细留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