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客户查重与合并操作知识

## 一、查重规则

系统在新建客户时按以下顺序自动查重：

1.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相同 → 强提示，禁止保存；
2. 客户名称完全相同 → 强提示，禁止保存；
3. 名称相似度 ≥ 85% 或手机号相同 → 提示可能重复，可继续但需说明。

## 二、合并操作

1. 在 **客户管理** 中勾选需要合并的客户，点击「合并」。
2. 选择保留的主客户（主客户编码与负责人保持不变）。
3. 系统列出将合并的字段，逐项确认取值来源。
4. 确认后副客户被标记为「已合并」并指向主客户。

## 三、合并后的影响

- 客户、联系人、商机、合同、跟进记录全部挂到主客户；
- 原客户的历史订单归属不变，报表按主客户归集。

> **注意**：合并不可撤销，操作前请导出两个客户的明细留存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