⚖️ 政策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: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起止规则:滞纳天数自法定缴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,至实际缴纳税款当日止,按自然日连续计算(含节假日)。
新旧法衔接: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滞纳行为,按原规定日千分之二计算;2001年5月1日(含)之后按日万分之五计算。跨该日期的滞纳期间,本工具自动分段计算。
《行政强制法》第四十五条:加处滞纳金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。
本工具计算结果仅供参考,实际滞纳金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。常见缴款期限:大部分税种为次月15日前;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次年5月31日前;个税综合所得汇算为次年6月30日前。